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改善我市营造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也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途径。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标准地”出让改革,主要在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试行。2021年12初,各县(市)区全面启动“标准地”出让工作;2022年5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要至少出让1—2宗“标准地”;2022年8月,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二)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价。制定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以市场选项目。
(三)坚持政府企业互信。按照政企互信原则,政府负责按期交付土地,核发审批文件;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制定的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四)坚持政府全程监管。政府以建设标准为准绳,强化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加强违约惩罚力度,实行激励和惩戒制度,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达产,促进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
三、“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含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价,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价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承诺,事后监管,推动项目合法高效运行。
(二)“标准地”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文物勘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控制、排放标准等。
四、出让程序
(一)事先作评价。
1.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5+N”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性指标。“5”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文物勘探、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性统一评价。“N”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能评、水资源承载力、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
2.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加大项目外围城市道路、水、电等设施配套建设,保障项目具备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3.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
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区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事前定标准。
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开发区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负责项目引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服务项目建设,制定“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按照“5+X”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5”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X”即,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等其他管控性指标,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作为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一次性告知竞买者,项目建设全过程按照既定标准开展相关工作。
(三)事中作承诺。
1.按标出让。
(1)出台优惠政策。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出让地的原则,各地制订招商引资政策时,应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在招商引资公告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等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通过信息公开,实现投资主体公平、公正,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凸显政策红利。
(2)签订合同。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与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5+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事项。企业缴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
2.预先审查。
按照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项目管家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店小二”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取得土地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
(四)事后强监管。
1.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2.项目投产监管。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牵头组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3.项目信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依法依规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
五、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积极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出让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
控制性指标,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由发改部门会同招商部门提报;容积率指标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报;单位能耗标准由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统计部门配合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宗地出让的上述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朝阳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组织,按照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地”出让改革,按照职责分工,上下联动,指导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强化改革协同。
各地要将“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促进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加强督查考核。
市政府把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审批挂钩。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按期完成深化改革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22年1月底前将成立工作领导组织的文件、工作方案及拟出让地块名单报朝阳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发挥信用评价作用。
各地应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健全全过程信用档案。各地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受益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朝阳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朝阳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谢卫东 市长
副组长 老颜武 常务副市长
邱廷彦 副市长
成 员 张玉荣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治纲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国民 市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刘文俊 市财政局局长
丛险峰 市国资委主任
邰晓明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厚春华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化卿 市商务局局长
祁凤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喜春 市水务局局长
王永辉 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局长
马玉民 市统计局局长
张爱军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孟德柱 市税务局局长
崔永志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成伟 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副主任
“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邰晓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