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22〕39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 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精神,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5元,提高幅度2%;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13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880元提高到6240元,提高幅度6%;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9360元。综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专项兜底定额救助群体继续按原救助金额救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救助供养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878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644元提高到8112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1795元/人/月;散居孤儿提高到1434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656元、614元、569元、525元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除上级低保专项资金以外,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筹集;农村特困供养提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其他困难群众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测算提标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强化精准救助。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通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