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22〕52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

 

矿山生态修复是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历史悠久,规模大、强度高,造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多、生态修复任务重,迫切需要集中力量持续开展修复治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提升历史遗留矿区废弃土地利用价值。为科学布局和统筹推进全市“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助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依据《辽宁省“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系统修复和综合利用并重,突出生态安全和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和转型利用,系统布局和科学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为建设美丽朝阳、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贡献。

(二)行动目标。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辽政办〔2022〕20号),我市“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为32818亩。

“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通过生态重建、辅助再生、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34266亩。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达到应治尽治,有效解决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问题,使矿区周边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环境质量逐步恢复。

二、重点任务

按照“绿满辽宁”工程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工作要求,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统筹推进全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一)强化市区周边废弃矿山生态治理。

进一步强化治理市区周边废弃矿山,重点提升整体生态质量。对长宝乡、他拉皋镇、孙家湾乡、召都巴镇、燕山街道、联合乡、七道泉子镇、边杖子镇、西大营子镇等重要乡镇,针对受损生态功能,开展地貌重塑和植被重建,改善矿区土壤环境,恢复生态条件。重点修复露天矿坑、裸露山体,加强高陡边坡危岩清理,防治滑坡、沉降等次生地质灾害,加强监测预警,降低灾害风险,加强地表景观治理,恢复动植物生态系统,改善、提升整体生态环境质量。

(二)集中整治北方防沙带(朝阳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集中治理北方防沙带(朝阳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包括北票北部铁矿集中开采区和建平万寿-富山-青峰山-深井铁矿、膨润土矿集中开采区。针对其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重点治理,修复保护其生态屏障基本功能。从促进生态系统性和完整性角度出发,重点修复由矿业开发影响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的废弃矿山,修整受损山体,保护自然景观。

(三)优先治理集中连片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优先治理集中连片采区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主要包括喀左县南哨—官大海采石基地、中三家镇集中开采区、朝阳县大庙—古山子镇集中开采区和建平县青峰山镇集中开采区,通过集中连片治理,提高整体效果及土地利用水平,实现生态修复、景观再造与土地开发利用有效融合,持续投入,分期治理,逐步改善,久久为功。

(四)系统修复县(市)区城市周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系统修复朝阳市各县(市)区城市周边废弃矿山,包括北票市、建平县和喀左县,针对城市周边中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废弃矿山,分期治理,优先保障矿区及周边地区人民基本要求,降低继发性生态风险,促进损毁土地的复垦和转型利用,改善恢复人居生态环境。

(五)全面修复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全面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系统治理,提升和保护国土空间生态和农田基本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严守生态底线。对影响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水土流失等生态功能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针对其主体生态功能,进行系统和重点修复。对基本农田使用功能范围内可能引起耕地污染、沙化和退化,影响农田生态系统的废弃矿山全面治理。敦促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履行修复治理义务。

(六)统筹兼顾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修复。

对于有潜力进行景观设计和改造成为工业遗址和矿山公园的废弃矿山,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矿山公园或工业遗址公园等项目,创新生态修复模式,充分挖掘其区位禀赋、资源禀赋、文化禀赋、生态禀赋,满足人民对生活、休憩、娱乐等更高要求的需要,传承和发展地域历史文化,促进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结构调整,丰富和提高城市形象。

(七)矿山生态修复监测与评估。

探索建立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动态监测与评估体系,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损毁综合评估、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建设。

1.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损毁综合评估。以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和遥感监测数据为基础,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问题详细调查,查明矿山生态损毁类型、规模,矿区地表基质层状况、含水层破坏以及生态地质背景状况,分析矿区生态损毁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提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对策建议,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统筹规划本地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2.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建设。逐步构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动态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市县数据共享,整合相关信息资源,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高矿山修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加强修复项目工程质量控制,促进矿山修复工程向着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完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方法体系,充分利用遥感、航测等新技术手段,开展年度废弃矿山修复土地遥感监测,加强年度治理检查监管工作,跟踪评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情况,提高矿山系统治理效果和修复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完善省负总责,市级统筹、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了“绿满朝阳”工程推进工作专班,制定全市修复治理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年度修复治理任务,统筹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政策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监管以及造林绿化、植被恢复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实行治理矿山销号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有关县(市)区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类资金,将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行动计划明确的指标任务,落实分解到具体图斑地块,制定本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修复治理台账,持续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落实投入责任,加大各类政策和资金整合力度,将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国土绿化、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有机结合,形成工作合力。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积极持续探索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矿山生态修复的有效模式,盘活利用废弃土地和空间资源,鼓励和支持“生态治理+产业导入”的治理模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多元投入机制。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完善考核评估工作机制。为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净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绩效考核指标,市政府将年度修复治理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压实县(市)区政府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主体责任,每年12月31日前开展年度自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上报完成本年度修复治理任务的工作总结报告,提出下一年度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计划。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广泛宣传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广矿山生态修复实用技术和治理模式,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修复主体,进行示范引领,细化落实矿产、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激励政策。积极扩大公众参与,重点针对矿区及周边居民开展相关法规和生态修复知识的普及工作,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指标任务汇总表

52矿山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