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幅度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44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240元提高到6684元,提高幅度7%;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年10026元。(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78元提高到90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12元提高到8700元。(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分别按5%和7%执行。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1885元/人/月;散居孤儿提高到1535元/人/月。(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706元、661元、612元、565元执行。(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资金需求。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资金以外,由县级财政负责筹集;农村特困供养提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是“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强化精准救助。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特别是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识别,确保精准施救。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