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精神,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 目标任务
强化生活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 主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5元,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58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684元提高到7056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年10584元。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救助供养由每人每月905元提高到917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8700元提高到9180元。
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1980元/人/月;散居孤儿提高到1643元/人/月。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746元、698元、646元、597元执行。
三、 涉及范围
我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四、 执行标准
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
五、 惠民利民举措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将进一步提升全市的救助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解读单位:朝阳市民政局
解 读 人: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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