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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箱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接收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平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政府及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可通过本意见箱举报:

(一)未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二)未及时、全面公开本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三)未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的;

(四)未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

(五)未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的;

(六)未公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的;

(七)未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未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的;

(九)未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的;

(十)未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的;

(十一)未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的;

(十二)未公开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的;

(十三)未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的;

(十四)未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十五)未公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的;

(十六)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的;

(十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的;

(十八)对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的;

(十九)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或告知理由未告知行政救济渠道的;

(二十)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二十一)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十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十三)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可通过本意见箱提出。

四、本意见箱不受理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关的内容,对恶意留言将自动屏蔽。

五、请认真填写表格内容,留下真实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以便调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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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公开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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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未公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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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的;

(十八)对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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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二十一)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十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十三)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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