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等工作的通知》编制,包括总体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及附表等内容,统计时限为2012年1月1日至
一、总体工作情况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012年,我局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扎实抓好落实。调整以局纪检书记周红梅为组长,政策法规科李玉发、办公室姚海臣、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刘守廉、纪检监察室轩翔宇为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工作。
(二)《指南》和《目录》的更新、完善情况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在优化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编制发布、保密审查、依申请接受、信息送交处理、工作规程、责任追究等具体工作进行规范,坚持谁编制、谁审核、谁发布、确保信息发布主体明确,分级管理单位明确,保证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工作机制、规范制度的建设及落实情况
1、建立审批制度。各单位、科室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单位、科室审核把关,并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
2、制定保密审查制度。成立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初审、复审和批准的保密审查程序,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备案资料包括公开事项名称、载体形式、公开日期、初审、复审及领导意见。
3、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在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工作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考评体系,对不履行公开义务、公开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领导不力、审查不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及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设置2个政策宣传栏,5台电子滚动屏幕,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服务专区,全局电子滚动屏幕、宣传板、触摸屏幕等总数达213个。
(五)宣传培训方面的工作
局党委2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会议上,以会代训,对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进行了细致的安排部署和培训。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局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学习了《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一系列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统筹安排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整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以局党委书记曲志平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考评体系,对公开工作实施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力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有序稳步进行。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41条。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45条、新闻动态信息341条。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一是对朝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改版升级,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第一渠道作用,集中发布政府信息。二是成立了市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具体负责审批服务项目办理,安排专人具体组织协调。三是实现124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全部网上公开。注明了办事所需申请材料、承办科室、办理时限、法律依据以及举报电话等,简单、直观的表现了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和22项行政权力运行配套制度。四是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我局已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了新闻发言人。2012年我局委托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韩占权主任于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无依申请公开申请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存在问题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总体来看,运行状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深入,信息公开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人社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复杂,受人员等因素限制,难免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更新不够及时等现象。
(二)改进措施
1、加大宣传学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府信息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公众要求。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和理顺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行,方便公众查询。
3、加强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加强门户网站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继续拓展和深化公开内容,有效落实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