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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朝阳市政府令(第38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业经2014年9月30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4年10月13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朝阳市政府统一聘任,服务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涉法事务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可自行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监督考评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

(二)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三)召集、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四)根据政府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申请指派法律顾问;

(五)定期召开法律顾问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执业)5年以上的;

(二)近 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3年内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级以上的。

第六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年。聘期届满,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七条  经聘用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市政府统一颁发聘书,并在《朝阳日报》、中国朝阳网站、朝阳法制网站公示。  

第八条  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参与处理下列事务:

(一)对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论证意见;
   (二)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办理市政府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四)对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重大信访案件、各项改革方案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事务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五)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

(六)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听证等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的要求,参与处理下列事务:

(一)审查以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

(二)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重大招商引资、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三)为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的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四)协助开展执法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涉及政府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优先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因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聘期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二)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维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合法利益;

(四)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六)谨慎保管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七)认为与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未经有权方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务处理的意见;

(九)未经有权方同意,不得披露依法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十)双方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直各单位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确认属于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统一组织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建议市政府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并通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续聘或着解聘的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