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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朝阳市政府令(第43号)

  

 

 

《朝阳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4月20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于言良

 

 

 

                        

 

2015年5月10日

 

 

 

 

 

 

 

朝阳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日常维护、食品安全信用的综合管理及评定结果的公布工作。

 

食品药品、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业、民族宗教、检验检疫、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负责及时将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报送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应当遵循“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监管部门监管、社会广泛参与、新闻媒体监督”四位一体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本单位网站及时公布本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明确性。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曝光。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机关网站、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查询。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及评定方式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状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A级:

 

(一)生产经营主体合法;

 

(二)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悬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及96151);

 

(三)从业人员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主要从业人员依法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五)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八)两年内无因生产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B级:

 

(一)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悬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未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及96151)的;

 

(二)主要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

 

(四)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一年内因生产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C级:

 

(一)从业人员没有或者部分没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的;

 

(二)一年内因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处罚的;

 

(三)一年内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处罚的;

 

(四)一年内因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处罚的;

 

(五)一年内因生产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被处罚的;

 

(六)一年内因生产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下同);

 

(七)被列入B级的生产经营者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B级的;

 

(九)一年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D级:

 

(一)两年内因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被处罚的;

 

(二)两年内因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或者一年内因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处罚的;

 

(三)两年内因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处罚的;

 

(四)两年内因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掺假掺杂的食品被处罚的;

 

(五)两年内因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被处罚的;

 

(六)两年内因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被处罚的;

 

(七)两年内因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被处罚的;

 

(八)两年内因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被处罚的;

 

(九)两年内因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被处罚的;

 

(十)两年内因生产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被处罚的;

 

(十一)两年内因生产经营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被处罚的;

 

(十二)两年内因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被处罚的;

 

(十三)两年内出现过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四)被列入C级的生产经营者,两年内因相同违法情形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十五)生产经营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

 

(十六)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新设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后,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纳入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期评定与动态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年初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一次定期评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评定,需要调整信用等级的,应当及时调整,并将结果报送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A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企业、诚信店、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并将创建标准、方式及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B级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列为相关专项整治的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C级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停业整顿;

 

(二)整顿合格后,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三)增加产品抽样检验频次;

 

(四)列为相关专项整治的重点检查对象;

 

(五)进行责任约谈;

 

(六)责令定期报送食品安全自检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D级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

 

(二)依法监督其退出市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台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频次开展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实行日常检查记录制度。监管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网格化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分责任区,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工作考评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细化信用监管岗位工作责任,并实施考评。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督促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