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届人大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建议》(第16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05-31

陈宝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按照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求,现答复如下:

根据《朝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朝政发[2001]33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已经运行近17年。随着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参保人员就医需求不断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逐渐增加,部分地区出现超支情况。为了确保医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和收支基本平衡,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目前,我局正在对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综合研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您提出的相关比例建议我们将在研定政策过程中予以考虑。该政策预计在20176-7月出台。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531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