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届人大七次会议《关于出台政策为村干部缴纳养老保险的建议》(第41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05-31
李化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为村干部缴纳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按照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制定方面。为建立全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我省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村干部应按照政策规定参加新农保,实现老有所养。目前,国家对参保人员给予不低于30元的参保补贴。
二、关于村干部社会保障问题。对于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企业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持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可以个体工商户法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为其本人逐年向后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农业户籍人员取得居住证后,可自取得居住证当月参加养老保险。对于您提到的人群,可按上述三种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村干部承担着落实国家各项涉农政策的重要责任。市委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村干部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适时向省级部门提出政策建议,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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