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届人大七次会议《关于核发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第1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06-01

盖长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核发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收悉。收到建议后,立即与北票市人社局进行沟通,了解核发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工作进展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制定情况

20163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决定从201611日起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接到上级文件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46日以朝人社发[2016]56号文件形式,将上级文件转发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并且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二、政策落实情况

目前,市直有关单位调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工作已经完成,并从201611日予以补发,各县(市)区也在积极研究落实过程中。由于此次调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幅度比较大,省里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政策,合理确定津贴类别,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因此,各县(市)区在落实此项津贴时需要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单位的职能重新确定所享受的津贴类别和标准,既要考虑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同时还要兼顾县(市)区之间的平衡。此外,由于各县(市)区财力比较紧张等诸多因素,导致此项工作进展相对缓慢。据我们了解,省内多数市均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此前,我们对各县(市)区此项工作的落实已多次进行督导,接到您的建议后,我们再一次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催办,目前,各县(市)区都在积极抓紧落实。我们会按照您的要求和建议,继续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争取尽快将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卫生工作人员相关待遇落到实处。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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