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十三五”朝阳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朝阳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
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政发〔2017〕41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按照国家和省老龄事业“十三五”规划要求,从朝阳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和改善党政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服务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发展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90%左右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撑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左右的老年人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4%左右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三)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康活动设施。探索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健康新模式,使经常参加文化教育、体育健康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四)健全和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建立职能明确、协调高效、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社会管理体系。
(五)健全老年维权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水平。
(六)大力发展政府主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老年产业,初步形成规模化老年产业发展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多层次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稳定增长调整机制,在“十二五”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基本养老制度,实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群全覆盖。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的老年医疗保险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支付比例,形成城乡相互衔接,费用结算便捷的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十三五”期间,力争为全体城乡老年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并组织老年人定期定点进行身体检查。加快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探索和加强医养结合模式建设,鼓励有规模的养老院成立医疗养护中心,推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重视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尤其是对失独老人要给予精神帮扶。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为老年病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心理辅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3.健全完善老年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精准救助。确保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救急难”工作,优先安排因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的临时救助力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实施特困老年人精准帮扶,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老年人的帮扶、认养、资助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4.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老年人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5.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妇联)
(二)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1.完善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的家庭照顾养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和运营补助标准;切实解决孤寡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等问题,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助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助等方面延伸。(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司法局、残联)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加快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室、老年食堂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和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争取省福彩公益金每年支持各县(市)区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大大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建设完成40个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按照省“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市新建一所500张床位以上,以长期护理、医疗康复和临终关怀为一体的专业养老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一所300张床位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对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独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在用地和运营床位补贴上给予支持。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与居民同价。要新增养老机构70所,养老床位10000张,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地税局、水务局、供电公司、公用事业局)
4.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积极支持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设立医务室(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和优先优惠服务的绿色通道,在绿色通道的相应位置设立“老年人优先”的标识。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5.进一步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科学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发生。建立健全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逐步探索建立失能、失智、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制度。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培训率和职业资格水平。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注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视经费来源和经济社会效益完成情况,可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并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丰富老年人生活,把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积极推进“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按照城市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城乡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方便老年人养老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居住小区、公园绿地、既有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强城乡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各级各类老年活动中心转型升级,整合城乡社区各类老年活动设施资源,市本级及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并向所有老年人开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财政局、交通局)
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新建一所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学习点。增加老年基本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多创作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作品。各县(市)区要降低准入门槛,加快审核办理程序,简化登记程序,支持基层老年体育组织建立,到2020年,40%的乡(镇)街道建立起基层老年体育组织。(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
(四)积极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逐步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扶持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拓展老龄产业规模,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研制老年护理用品、老年辅助用品、老年健身器材、老年理疗和保健器材以及老年服装、老年食品等老年特殊用品,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和养老服务机构的需要。着力培育1—2个大型老龄服务龙头企业,增加开发和生产老龄新产品企业10家左右,打造2—3个老龄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开设1—2家老年人超市。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增加供给,拉动消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旅游发展委、市场监管局、残联)
(五)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发展
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大力推进老年志愿者服务,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开展“邻里关爱互助”活动,老年志愿者队伍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开发老年人才资源,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继续支持和充分发挥老年大学和有关社会组织在开展老年学研究、老龄问题调研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加强老年社会管理
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保证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专职、专业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老龄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发展和日渐繁重的老龄工作任务的需要。全面建立和完善以基层老年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各类老年群众组织,充分发挥老年人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及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加强统筹协调,“十三五”末,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80%以上,并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服务手段现代化目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
(七)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1.全面落实《老年法》《条例》及各项惠老政策。进一步巩固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发放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发放标准,确保按月按标准发放。落实60至69岁、70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进入旅游景点享受半价、免费等优待。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优待。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外埠来朝的老年人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医疗机构要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交通局、教育(体育)局、旅游发展委)
2.强化老年维权服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网络,完善市、县、乡三级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不断扩大老年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基层老年法庭建设,加大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法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老龄工作,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与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老龄工作部门尽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完善老龄工作体制机制
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作用。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涉老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配齐配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老龄干部自身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老龄事业发展主渠道作用,加大投入力度,把老龄事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纳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老龄事业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老龄事业专项工作经费标准:市级财政要达到每位老年人每年2元;县(市)区财政达到每位老年人每年3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都要加大投入,安排好老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经费需求。在福利和体育彩票收益中,统筹安排老龄福利保障、老年活动设施建设资金,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及社会有关方面和个人投资老龄事业。
(四)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推进养老产业的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地方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在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中,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主体的老龄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培育面向老年人的产品研发生产、机构养老、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等消费市场,以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办养老机构为示范,民办养老机构为主体,社区养老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五)加强老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以及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道德育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充分利用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系列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表彰敬老爱老助老先进人物、先进单位,为老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六)建立督促检查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协调,对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本规划各项发展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