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幼儿园管理费报销标准的建议》(第040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6-26
李庆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幼儿园管理费报销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13〕3号)规定,幼儿园管理费已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继续遵循“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二、我市现行收费标准: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朝发改发〔2016〕760号)明确规定,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元/孩月)为:五星级园650元、四星级园500元、三星级园300元、二星级园200元、一星级园120元、未定级园80元。
三、报销办法:朝发改发〔2016〕760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的费用报销问题仍按《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朝价发〔1995〕61号)规定的报销办法执行,即由儿童双方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军婚子女由其父或母所在地方单位全部负担;父母离异或丧偶的由抚养儿童的父或母单位全部负担;父母一方自谋职业的,是城镇户口的儿童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担一半;父母双方自谋职业的,均由家长自理。单位凭等级收据按收费标准报销。
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希望您继续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朝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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