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经济合作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发经济合作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经济合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侨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目标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全市招商项目库,开展项目评估、代办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相关统计、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负责全市经济开发区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检查监督;负责晋升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市展会招商的有关政策、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展会招商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市招商信息资源统一调配,收集和发布招商引资信息,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招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六)健全完善招商引资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及相关项目建设;协调我市招商网络、渠道(包括招商顾问和联络员)工作;负责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市政府驻外机构和县(市)区招商引资业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的政策解释、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对外劳务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经济援助及到境外开办生产型企业的认定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的组织和管理;承担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劳务人员培训;实施对外经济援助和接受国际经济援助的管理。
(八)负责全市外事、涉外事务、侨务工作;负责处理政治性涉外事项;负责对外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民间对外交往工作;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外宾;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境外涉及我市突发事件。
(九)负责朝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开展侨联工作。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市经济合作局机关
2、朝阳市国际交流中心
3、朝阳市京津冀招商局
第二部分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1.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经济合作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6147千元,较去年减少2574千元。上年结转2226千元。本年收入合计8373千元;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30千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091千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52千元。本年支出合计8373千元,较去年减少348千元。
二、关于2019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经济合作局机关运行经费为468千元。其中:公务费528千元(其中:办公费18千元和印刷费7千元、邮电费7千元、物业管理费4千元、差旅费134千元、日常维修(护)费17千元、水电费26千元、会议费9千元、培训费15千元、工会经费19千元、公务接待费2千元、福利费2千元、其他交通费用183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25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燃修费)60千元。
三、关于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9年部门预算无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19年朝阳市经济合作局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62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千元。三公经费预算数照2018年预算数无变化。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9年2月10日,朝阳市经济合作局共有车2辆台。本年拟新车辆0台。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19年朝阳市经济合作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涉及资金1100千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λ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