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的建议》(第15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6-17

尊敬的胡娟委员:

您提出《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的建议》后,市公安局责成治安支队迅速进行了办理。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朝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1224日发布了《朝阳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41号,201551日起施行)。对您提案中的相关问题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主要街路、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健身场、机关、商店、医院、饭店、体育场馆、学校、博物馆、车站、图书馆、影剧院、商场、机场及其他标明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其它区域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在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及主要街路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3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3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细则》实施以来,朝阳市公安局认真履行职责,由治安支队牵头,组织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积极做好宣传发动,促进民警和市民文明(管)养犬意识的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每年均进行养犬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及开展宣传活动,仅2018年,向城市居民发放《养犬告知书》3万余份;在各居民小区出入口、城镇街道公共广告栏张贴《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图》《禁养犬只品种图片》2000余张,努力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文明养犬氛围。

二、全面加强犬只留检所和控犬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做好流浪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强制收容工作,认真处置涉犬投诉和查处违规养犬、遛犬行为,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朝阳市公安局和北票、凌源市、建平县、喀左县公安局已完成了犬只收容所的建设工作,配备了专门人员、专用捕犬车辆,购置了和犬笼、捕犬网、捕犬夹、捕犬索、执法记录仪、摄录像设备。建立了《涉犬警情处置工作规范》《犬只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管理办法》《捕杀大型犬、烈性犬、伤人犬工作预案》《犬只收容登记制度》《犬只留检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犬只喂养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促进养犬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各地治安部门控犬工作人员和派出所采取突击集中检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早、晚遛犬较为集中的时段和公园、广场、居民小区、工厂进行巡逻检查,严查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和流浪犬和违规遛犬行为。2018年,朝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配合大凌河风景区管理局、各分局进行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69次。在为期5个月的全市犬类管理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中,全市共处罚违规养犬行为417人次,收容重点管理区内的大型犬、烈性犬、流浪犬183只,捕杀烈性犬、狂犬5只,处理涉犬投诉248起,全部妥善解决。

三、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当前,居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比较低下,认为养犬管理费过高(首次登记养犬管理费500元,以后每年养犬管理费300元),对养犬管理工作有抵触情绪,主动登记办证的养犬人数较少,居民文明养犬意识有待提高,违规饲养大型犬、随意遛犬问题依然存在。

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下步工作中,要积极协调卫健、农业农村(畜牧)、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街道(社区)等部门,建立起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促使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改变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确保养犬管理工作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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