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我市通过参加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实现药价明显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减轻,基金支出减少,企业交易成本降低,流通环境净化。引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负担,保证药品质量;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坚持奖惩并施,健全考核机制,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通过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在朝阳的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并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三、采购周期
以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2019年12月15日正式执行起到2020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个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以后按联盟地区(辽宁省)采购周期执行。
四、重点工作
(一)中选药品采购。
1.完成约定采购量。按照省下达给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约定采购量,严格落实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全市有约定采购量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规定执行日开始时,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使用。
2.加强购销合同管理。有约定采购量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下属的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代签授权委托书》,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代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下同)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对无故不按要求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等措施。
3.落实中选生产企业的供应、配送主体责任。中选生产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配送药品范围须覆盖朝阳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朝阳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对中选生产企业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合同约定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4.按中选价格保证供应。若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对于参加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无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均须按中选价格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医保基金预付。要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专项采购资金列入医保基金预算,按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周转金,代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向中选生产企业预付采购资金。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商业银行设立专用采购周转金账户,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一个采购周期的市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双塔、龙城)的周转金一次性划拨到市医保经办采购周转金账户,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将涉及本县(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周转金一次性划拨到市医保经办采购周转金账户。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进度向中选生产企业预付采购周转金。约定采购量以外采购的,根据中选生产企业的申请,继续预付周转金。
(三)中选药品的药款结算。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药品入库次月5日前将药款支付给中选生产企业,使用采购周转金的中选生产企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药款当月15日前将预付周转金返还给市医保经办采购周转金账户。
(四)中选药品的使用。医疗卫生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患者用药调整情况的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医保支付激励机制。通过补充完善医保协议,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
(二)属地监测。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送、使用、药款结算的日常监测和通报制度,由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同时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医保和卫生“双线”考核。要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未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医保医师等考核中予以惩戒。
要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四)加强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为切实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中选药品实施严格监管,对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购进产品批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要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有序流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朝阳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按照职能分工,完善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好相关部门,按时上划采购周转金,对当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送、使用、药款结算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以县(市)为单位完成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落实措施制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带量购销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供应配送、药款结算的监管;及时向中选生产企业支付周转金;完善药品采购供应监测、失信惩戒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的政策通道;制定用药指南,对医务人员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政策宣传、合理用药以及与患者沟通技巧、舆情引导培训;制定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使用绩效考核办法并予以落实;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
财政部门负责将采购周转金纳入医保基金预算,并按要求划拨,要加强周转金的使用监管,会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采购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基金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对药品流通的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我市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