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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发〔2020〕13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建设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完善法治保障、建设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形成诚信开放的社会氛围、打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生态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结合《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号)、《关于组织清理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朝人办字〔2020〕5号)、《辽宁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辽市监联〔2020〕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营商通〔2020〕5号)等专项清理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109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建设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完善法治保障、建设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形成诚信开放的社会氛围、打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生态发展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朝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