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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办发〔2020〕84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试行)

 

为促进我市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总体要求

(一)着力深化监管体系。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着力夯实源头管理。市营商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目录》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

(三)着力强化主体责任。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按照“细、严、实”的要求,制定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四)着力构建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记录和披露企业信用状况,各有关部门共享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着力加强危废处置。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减少处置环节风险。

二、禁止部分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一)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朝阳市外环路环线以内区域(含外环路)。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有储存经营,只允许使用、无储存经营、运输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33种)》的品种。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允许依法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本目录出台前,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已存在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扩建。

四、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一)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所列以外区域。

  (二)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只允许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列入《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06种)》的品种。

五、附则

(一)未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可在全市范围以国家标准试剂的形式进行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目录所称国家标准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符合国家《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要求的试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妥善处置。

  (四)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通过其他方式运输不适用本目录。

  (五)经营单位在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内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

  (六)本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时,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履行国际公约的相应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本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八)本目录试用范围为市本级辖区,其他县(市)参照本目录自行制定本区域目录。

(九)本目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

2.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33种)

3.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06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