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务舆情监测回应制度》等8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0

关于印发《朝阳市科学技术政务舆情

监测回应制度等8个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大学进园区进企业服务中心

现将《政务舆情监测回应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决策与公开制度》、《网站信息保障制度》、《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8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务舆情监督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舆情监测收集。

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朝阳市科技局网站、新媒体,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的舆情监测体系,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通过与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以及政府应急、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二条 应对处置。

按照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的要求,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通过网下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问责。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三条 公开回应。

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回应以事实说话,实事求是。发挥新闻媒体、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

第四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信息公开网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考核。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局办公室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将依申请公开事项,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朝阳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将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我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我局受理人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六、受理申请后,受理人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我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受理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受理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我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一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受理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受理。 

八、受理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九、受理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受理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是否公开的制度。为增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二、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九)涉及局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三、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各科室预公开内容需报局办公室审核,再报局领导审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科学技术网站信息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网站信息公开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科技局网站信息保障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成员负责协调局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网站信息保障工作由组长、副组长直接领导,归口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全局的信息工作,局内各科室分块负责。

(三)信息办公室工作的主要职责:

1.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3.结合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从我局的实际工作出发,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4.负责向市政府政务信息、网站信息及其它信息刊登渠道报送信息的撰写、编辑、报送工作。

5.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重要社会经济发展信息,同时将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科室。

6.负责各科室信息报送情况统计、计算积分并向全局公布。

7.负责局政务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做好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总结并按要求准时上报。

8.各科室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本科室信息员,负责具体的信息工作。

(四)科室和科室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1.科室信息员根据全局信息工作要求,结合各科室工作实际,完成本科室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每月按照信息的时效性及时准确地把本科室信息向局信息办公室报送,科室报送的的信息数量最低标准原则上按照局办公会议报送科技工作信息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办公室 2篇、大学进园区进企业指导科3篇、政策法规及监督科3篇、农村及社发科3篇,大学进园区进企业服务中心2篇,多报不受限制。

2.科室信息员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五)信息报送程序

1.各科室负责人和信息员对所掌握的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编辑信息 (科技工作简报、政务信息或调查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材料和有价值的综合统计数据等),经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到办公室。

2.信息办公室根据各科室报送的信息进行审定,然后报经信息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局主管领导终审同意后,印发报送或上传至网上。

3.对于各科室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科室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向信息办公室报相关文字信息。

4.局工作信息统一归口由信息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部门报送,未经批准,各科室不得向外报送局工作信息。

(六)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1.各科室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2.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在发生后立即向领导口头或电话通报,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局信息办公室,从收集信息到报送文字材料一般不超过一天;

3.各科室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版方式报送,经单位领导核定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以纸质文稿加附U盘的形式报送。凡属涉密信息,执行保密工作规定,由保密工作人员管理。

4.各科室报送信息材料作为科室资料存档保管。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为加强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实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保密守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领导,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重视上网信息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上网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 

二、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登记。信息上网发布必须填写《上网信息审查表》(见附件),经过信息员和网管员的严格审查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三、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机关形成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四、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上不发生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制作人、获取人自审。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部门和线办结合自身的业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2、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即网管员进行审核。  

3、信息公开主体审批。分管领导根据网管员的审核意见,审批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重要性的认识

保密审查是政务公开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加强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知识培训,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不断提高保密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在制作政务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要对拟公开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流程为: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报局办公室核稿,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发布。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法制办审核后发布。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3.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5.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6.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下列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1.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如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意见。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须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建立政务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务信息,要建立保密审查台账,由相关负责同志审批后发布;局属各单位、局内各科室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务信息,要填写保密审查表,逐级审批后,再行发布,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三、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要加强对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务信息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局政策法规科要会同新闻中心,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已将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属于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上网发布的,要迅速采取删除等补救措施,并查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局将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和公开信息的保密情况进行日常巡视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文件标题

 

送审科室

 

拟稿人

 

文件内容

(附 后)

公 开

范 围

□对外

□对内

公开

形式

□网站公开   □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  □报纸公开

□广播公开   □电视公开

□其它形式公开

形成时间

年  月  日

最后公开时限

年  月  日

(20个工作日)

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领导

小组审查意见

 

 

组长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 理        结 果

不涉密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涉密

 

密级

 

依据

 

单位内部文件   □

备  注

主送: 

抄送:

注:栏中的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在方格内选择“”。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务公开(电子政务)

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科室贯彻落实好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各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电子政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工作的考核纳入对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信息报送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具体详实,符合规定;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单位。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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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