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朝阳市商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内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经济全球化、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综合汇总并分析会展、广告、中介等商务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动态运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三)拟订市内贸易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拟订全市对外贸易规划,推进全市对外贸易发展体系建设,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组织指导全市开拓国际市场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全市外贸出口基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执行省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对全市派驻国外的经济贸易机构进行指导,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国外驻华商务代表机构。
(九)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配合实施贸易救济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摩擦的应诉工作。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和合作。
(十)负责商务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商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市商务局机关
2.朝阳市酒类管理办公室
第二部分朝阳市商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商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商务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商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商务局2021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8588.60千元,本年收入合计8588.60千元;朝阳市商务局2021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64.20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04.80千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5450.40千元,住房保障支出581.50千元。本年支出合计8588.60千元。
二、关于2021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商务局机关运行经费为488千元,其中:公用取暖费21千元、公务费347千元(其中:办公费111.20千元和印刷费12.40千元、邮电费11千元、租赁费2千元、差旅费87.40千元、日常维修(护)费30千元、会议费15千元、培训费25千元、公务接待费4千元、福利费5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4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燃修费)120千元。
三、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1年部门预算无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商务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1年朝阳市商务局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125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0千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1年1月31日,朝阳市商务局共有车4辆台。本年拟新车辆0台。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无项目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λ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