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规范朝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车管理,经局党组研究讨论通过,现将《朝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4日
朝阳市科技局公务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公务活动,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局公务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指按规定配备用于应急和机要保障等公务活动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使用、维修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车辆管理坚持统一调度、注重节约、保障公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调度管理驾驶员和车辆。
第二章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六条 驻地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下列情况可使用公务用车:
(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紧急会议、紧急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
(二)人事档案的取送;基层调研、服务与督导工作;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公款现金;下乡扶贫;上级相关部门来朝检查指导调研等公务活动;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等。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公务出行及有上位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公车保障的公务活动。
第七条 不予配备公务车辆。公务人员市区及两区和朝阳县域内公交车辆能到达的地方;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客商考察调研(招商引资)、集中扶贫、会议和集体活动(根据实际人数)等工作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严格车辆管理。公务车原则上相对固定一名车辆驾驶人员,按交通法规规定正确驾驶车辆,保管《车辆行驶证》等必需的车证照(资料),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处理。除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驾驶员休假或其他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公务车钥匙平时由办公室负责保管,驾驶员出车时凭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发的《派车审批单》领取钥匙。
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机动车行驶证)”规定,严禁悬挂或挪用号牌、假牌、套牌。违反规定,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九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单位车辆使用加油卡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加油记录规定,准确掌握车辆的耗油情况;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市区内加油由加油卡管理员与驾驶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市区外必须加油的,由驾驶员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并持正规发票据实核销,否则加油费用自负。
第十条 严格执行派车审批制度。各分管领导及科室因公务使用公车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前报办公室并填写《派车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局主要领导因公务使用公车的,由办公室负责填写《派车审批单》,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分管办公室领导不在时,由局主要领导审批。驾驶人在出车任务结束后要将《派车审批单》送回办公室留存。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外市的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按第十条执行,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公务车辆未公出、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必须停放在政府地下停车场。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车公养。禁止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禁止加油卡给个人车辆加油,对违反此项条款的,按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维护、按时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及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到修理厂维修(由司机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进行维修保养);车辆在外地公出出现故障须修理的,经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后可就地维修。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报销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费用报销凭证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核销,一般情况下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的方式实行即时结算;特殊情况需现金结算费用的,须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现金支付。
第十八条 车辆因公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报费用报销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的要求
(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二)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三)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不得随意请假。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作息时间。
(四)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五)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六)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七)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按规定接受处罚,处罚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参照执行单位职工执行。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