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和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落实《通知》《方案》涉及的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凡需依法调整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三、清理主体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按照程序实施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四、结果报送
2021年8月16日前,对《通知》明确的68项“直接取消审批”和15项“审批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2021年全国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统一汇总后,形成表格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司法局。如有修改的,履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通知》中涉及的37项“实行告知承诺”和403项“优化审批服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2021年全国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进程,以及《方案》确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2021年地方版)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报司法局审核,履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同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求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强化督导,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坚持开门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建议,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随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持续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密切关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最新情况,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在我市落实到实处,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联系电话:0421-2625880
传 真:0421-2628718
电子邮箱:lfkggyx@163.com
附件:1.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提案地方性法规目录
2.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3.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市级地方性法规清理统计表
5.市级地方性法规废止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6.市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7.市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
8.市政府规章废止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9.市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10.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11.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12.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13.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14.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朝阳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