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商审批〔2020〕292号)以及《省商务厅关于下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辽商审批〔2021〕112号)要求,为有序做好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我局特修订了《朝阳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审批事项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朝阳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审批事项指导意见(试行)
朝阳市商务局
2021年7月26日
附件
朝阳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审批事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部分 新建加油站的申请与受理
新建加油站分为规划确认、建站主体备案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三个阶段。
一、规划确认
(一)申办程序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地址规划确认申请,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实地勘察、审核材料合格后,下发规划新建加油站的确认文件。
(二)确认条件
1.申报的规划点为朝阳市已制订并向社会公布的当期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点。
2.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建加油站设置标准,即国省道、县乡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根据朝阳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为满足市场需求,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拟在(地点)…规划新建加油站一座;二是此规划点符合朝阳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为朝阳市十…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规划点;三是建站地点为…(城市建成区、国省道、县乡道);四是距离附近加油站情况(城市建成区半径3公里范围内,国省道、县乡道方圆15公里范围内)。
2.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测后,填写的《辽宁省拟规划新建加油站现场勘测表》(附件1)。
3.拟规划地点的平面图。
4.如建站地点属于新建市区或县镇的,需提供市规划局或县(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城市建成区证明。
(四)有关要求
1.不得随意调整已经发布的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确因城镇和交通规划等原因调整规划的,须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 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加油站在有效期内没有进行建站主体备案及建设的,规划确认批复失效。确有客观原因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市商务局批准,原则上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
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点位的跟踪管理,建立台账,动态掌握情况,有效期内未进行主体备案的点位,规划确认书作废;如有行政相对人继续申请建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需针对该点位重新申报。
4.各地每季度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一次,具体为每年2、5、8、11月份中旬。其他时间市商务局不再受理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申请。
二、建站主体备案
(一)备案程序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市商务局规划确认文件后,即可开始受理企业建站主体备案申请。受理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填写完备《规划新建加油站建站主体备案表》(附件2),并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备案。报市备案完成后,各地应将一份同意备案并加盖公章的《规划新建加油站建站主体备案表》返还企业。
(二)备案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企业获得该建站地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4.能够建设完善的经营设施。在城区、国省道上新建的加油站经营汽、柴油品种要齐全,应设立便利店、冲水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
(三)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建设加油站,应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填写3份《规划新建加油站建站主体备案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将下列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对照原件认真核查后,要在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上报市商务局备案。
1.《规划新建加油站建站主体备案申请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新建加油站的规模(包括占地面积、汽、柴油储量、加油机台数、罩棚面积等)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或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获得该建站地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所有方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规划确认和建站主体备案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主管科(股)室与市商务局进行具体的业务对口联系。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一)申办程序
加油站建成后,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验收,查看建站地点和规模等与所批复和备案的是否一致,填写《辽宁省新建加油站竣工验收表》(附件3)。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对照原件认真核查后,要在所报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上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实地勘察,审核报送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根据《…关于同意在XX规划新建加油站的批复》,…加油站现已建设完成,经我局组织人员现场勘验,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各项手续齐全,申请为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编号为…;
(2)辽宁省新建加油站竣工验收表;
(3)新建加油站全景彩色照片(1—2张);
(4)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受理通知单。
2.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证明;
(6)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股份制企业需要董事会决议书面文件,分支结构需要母公司决议书书面文件;
(12)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3)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船舶适航证书、内河(海)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内河(海)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水上储备过驳作业许可证;
(1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不动产证明文件;
(15)市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站规划确认书以及备案申请表;
(16)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1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8)水上加油站船舶有效检验证书;
(1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1)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迁建加油站按新建加油站程序办理,如果加油站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可不进行建站主体备案。加油站扩建应在征得国家规定设置间距内所有加油站同意并报市商务局备案后进行。
第二部分 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一、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加油站注销的申请》文件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市商务局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市场监管、税务等管理部门。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受理通知单。
2.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2)《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填写明确的初审意见,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的书面协议,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
第三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在上一年度检查合格的前提下,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等企业基本情况和变更事项理由;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所需的申请材料。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自收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出具《关于…加油站变更…(名称/地址/法人)的申请》文件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上报市商务局。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受理通知单。
2.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文件;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填写明确的初审意见,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等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受理通知单。
2.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文件;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填写明确的初审意见,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不涉及经营地址重新核定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受理通知单。
2.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文件;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填写明确的初审意见,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法律证明文件。
三、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及材料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
申请与受理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在上一年度检查合格的前提下,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提交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受理通知单。
2.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拟规划新建加油站现场勘测表
2.规划新建加油站建站主体备案表
3.辽宁省新建加油站竣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