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262号161C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3395507
传真号码:0421-3395507
二、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邮寄提交
申请人下载《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并邮寄至我局,收件人请填写“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将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材料提交至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同时电话告知。
联系电话:0421-3395507 传真号码:0421-3395507
四、申请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或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附件: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