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司通〔2021〕20号
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目标,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和相关处分规定,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并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现就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理的范围是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市政府规章,市、县(市)区(含政府办)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可参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朝政办传〔2021〕16号)附件1-3)。要全面清理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重点是围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清理主体。
政府规章和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按照程序实施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市政府规章,市、县(市)区(含政府办)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计划生育的内容逐项研究清理。凡是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不衔接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汇总报送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附件要求填写,附件2中梳理总数为必填项,其他项根据清理结果如实填报,不得漏报。附件1.2应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12时前加盖公章报市司法局。电话:2610298,传真:2625880,邮箱:lfkggyx@163.com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根据清理结果及时更新相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依法规范予以公开。
五、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此次清理任务。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3.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朝阳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