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统计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1-11-11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我局在朝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我局特成立依申请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担任组长,综合科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按照依申请公开细则要求,我单位建立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申请公开尚未向外公布的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我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统一由市办公室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办公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可就本的政务公开工作向我办公室投诉,也可向朝阳市纪检组举报,还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

      受理时间:8: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421-2236555

      传真电话:0421-2236555

      电子信箱:cystjjbgs@163.com

      邮编:122000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信息来源:朝阳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