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统筹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朝阳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张。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扩大养老产业规模,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一是发挥十分钟便民服务圈的功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利用养老公益性岗位人员,为居住在家的老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的家政、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和法律援助等服务。二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网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开展全覆盖、多层次、有重点的定位定级精细化服务,逐步向县(市)拓展,完善全市养老服务网络体系。三是全面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加强儿女赡养老人的道德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美德。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4年城区每个社区建设一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县(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要达到社区总量的50%,两年内实现全覆盖;新建一所面向社会开放的、多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社区各类服务场所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三)大力发展养老机构建设。一是“十二五”规划末,市本级完成一所集养老、医疗、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建设,床位数达到500张以上;二是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新建一所3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三是利用三年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对农村敬老院设施设备全部进行维修和改造。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养护功能;四是已建成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发挥农村养老托底作用;五是结合农村社区建设,三年内50%的村要完成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娱乐、生活互助和精神慰藉等养老问题;六是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通过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加大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20年发展民办养老机构70家,床位数10000张;七是结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48、49号令,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市场,使养老机构市场更加规范化、秩序化、法制化。
(四)对高龄老人进行政策补贴。对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五)成立老龄产业协会。成立老龄产业协会推进老龄产业发展,是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发展老龄产业是老年福利发展的主要方向。
(六)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在有条件的社区建立慈善超市。
(七)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广度和深度、拉长产业链、提升产业密集度。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老年教育、健康卫生、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
加强政府对老龄产业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制定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动老龄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产业投资,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构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多种服务形式融合的新兴老年人服务产业体系。
(八)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要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资金补贴保障。一是对新建的或租赁用房5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经过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适当投资补助;二是对民办和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贴。对已运营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给予适当运营补贴;三是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四是建立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补贴政策;五是增加养老公益性岗位人员,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六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对活动好、运营正常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每年给予适当补贴;七是城乡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面向全市城乡养老机构,按省承担50%,市承担6%、县(市)区承担19%、养老机构承担25%的比例,纳入市、县(市)区两级年度预算;八是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九是老年事业费市本级提高到每人2元,县(市)区每人3元,并在规定标准内按实际需求安排使用,以进一步推动我市老年事业发展。
(二)社区设施建设的具体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区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的老年人照料和活动用房、社区办公用房总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万分之四十五,其中老年人照料和活动用房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根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适用差别化的用地政策,是否属于非营利性由养老主管部门认定。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以及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五年内的,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所用。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转租,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社、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在上级有关部门支持下,市政府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制定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办法,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建立养老机构信息服务管理网络,实行入住老人实名制管理。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附件: 1、朝阳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市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附件1:
朝阳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屈连春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张广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志平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马春良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树国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鹏宇 市教育局副局长
朱 岩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连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广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占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黄天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厚春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景辉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副主任
刘月梅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陈颖芳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朱春良 市农委副主任
李世均 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新华 市林业局副局长
刘德民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王文书 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副局长
张凤森 市体育局副局长
王立民 市卫生局副局长
单庆利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张振民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杜秀芳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建阁 市房产局副调研员
杨建华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玉荣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孟晓阳 市物价局副局长
段 峰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希龙 市文明办主任
闫海燕 团市委副书记
赵海燕 市妇联副主席
王凤林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亚军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崔 义 市地税局副局长
闫树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于 勇 市质监局副局长
滕国清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刘铁铮 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忠华 市银监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曲志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岩同志兼任。
附件2:24养老服务业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