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0号)文件精神,深化户籍籍度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全面推行一元化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
二、实施范围
朝阳市行政区域内。
三、实施方法
(一)统一户口性质。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取消“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登记性质,按实际居住地划分城市和农村户口,在《居民户口簿》“户别”栏中打印“居民户口”,属于集体户口的,在《集体户口簿》“户别”栏中打印“集体户口”。
(二)统一加注户口性质标识。公安机关将在“居民常住户口登记表”上对原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加注相关标识,社保、劳动就业、计生、国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也相应加注标识,根据不同身份适用不同政策。社保、劳动就业、计生、国土等部门需要农业人口数据,公安机关应予以提供。
(三)统一户口迁移政策。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时,统一打印“居民户口”。居民迁移户口到外省、省内其他市的,《户口迁移证》注明“居民户口”。从外省、省内其他市向朝阳市迁移户口的,在办理落户时,《居民户口簿》注明“居民户口”或“集体户口”。
1、下列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依法享有和履行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1)原为农业人口“三投靠”迁入人员;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为农业人口,没有工作回农村原籍落户人员;
(3)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原为农业人口回农村原籍落户人员;
(4)农村新生婴儿落户人员;
(5)其他符合农村户口迁移政策人员。
2、下列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不享受农村待遇
(1)离(退)休回农村原籍落户人员;
(2)原户口为农村非农业人员;
(3)其他不符合农村户口迁移政策人员。
(四)严格户口档案管理。朝阳市公安局对现有的人口数据予以备份。户籍派出所(分局)要将管辖的原“农业人口”人员的人口信息数据进行打印,经各乡(镇)和村委会核对,由乡(镇)长、村主任和户口协管员签字后,递交派出所(分局),经派出所所长(社区警务大队长)、户籍内勤民警签字,注明截封日期后,装订成册由户籍室永久保存。
(五)严格控制城市居民迁往农村落户。除正常的“三投靠”、大学生回乡等户口迁移外,对城市居民申请迁往农村的,要经落户地派出所调查,确定其长期居住的,并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同意落户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
(六)严格控制出具居民户口性质证明。除政府有关部门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出具相关居民原户口性质证明外,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对外出具居民户口性质户籍证明。
(七)严禁强制更换《居民户口簿》。除居民正常办理户口过程中换发《居民户口簿》外,严禁派出所强制要求居民更换《居民户口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是省政府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统筹城乡经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速城镇人口和人才集聚,深化农村改革,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人、财、物和技术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在工作中要规范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努力达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的工作标准。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解决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推动全市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大力宣传,便民利民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好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此项举措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合法权益的维护,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序,改进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群众满意。
本实施意见由朝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