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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办发〔2021〕67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1.6现状及风险分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3.2预警行动

3.3 预防措施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报告程序

4.3通讯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处置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5.5 新闻发布

5.6 后期评估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监督检查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奖励与责任

7.3 责任追究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我市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提高预案的科技含量。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应急响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坚持平战结合,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颁布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发布。

TSG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由国家质监总局2015年11月20日颁布实施。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朝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事件分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朝阳市共有各类特种设备16133台,其中包括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类设备。其中气瓶,电梯,压力管道居多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根据朝阳市涉及的特种设备事故和企业特点,涉及的主要事故类别包括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车辆伤害等。(特种设备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风险分析见附件1)

各企业的特种设备均配置安全员,操作员培训上岗,设备定期检验(检测)。但是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等现场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概率较小,且主要以一般事故(Ⅳ级)为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导协调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朝阳市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负责在特种设备出现一般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附件2)



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相关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朝阳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负责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方式见附件3)

2.2.2 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决定启动或终止市级应急响应;指派现场应急指挥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接受事故报告,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政府报告,并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及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撑;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事发地县(市)区级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完成市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各方面专家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应急总指挥部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资源调配、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环境监测;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提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建议;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市燃气设施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提供地下应急疏散(避难)场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油气输送压力管道(城市燃气管道除外)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收储,保障临时救助生活物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交通基础设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朝阳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事故救援所需电力。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域内涉特种设备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处置和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有关安抚工作,符合工伤保险的,按程序发放相应医疗费用;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应急总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市直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监管,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负责协调落实救援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救援指挥部确定;一般以上事故发生时启动本预案,救援指挥部派出现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提供专业救援机构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救援领导小组调动。



事故调查处理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分析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监管: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重要地区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警行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险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对可能引发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启动相关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地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3.3 预防措施


市、县(市)区、各省级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及时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要对本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改,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  

特种设备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特种设备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当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6)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按照县(市)区与本预案衔接的特种设备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的区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1.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1.4 响应级别调整

在应急响应时,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由省级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将按照本预案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并配合省指挥部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2 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报当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发生单位获知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区、省级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同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省级开发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和市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救援指挥部,市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省级开发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

4.2.1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时限要求: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要即发即报,边核边报;较大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要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后4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或应急处置需要,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的,可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报告,之后及时报告。

4.2.2 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时限要求

市市场监管局应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事故报告、续报,并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4.2.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4 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处置过程中必须对首次报告中尚未清楚的信息,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报告最终处置结果。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4.3 通讯


各级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电话号码见附件3)



4.4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要明确指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建立决策机制,报告、请示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



4.5 应急处置


4.5.1 事发单位初期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开展自救。在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特种设备事故特点,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抢救伤员、紧急疏散人员、安抚滞留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5.2 事发地县级政府先期应急处置


事发地县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3 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或县级政府请求支援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市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制定救援方案,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指挥人员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决定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应急总指挥部批准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根据救援情况,做出响应级别调整决定。



4.5.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后勤保障组、通信组、电力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理组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应急总指挥部明确并授权。(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图见附件4、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见附件5)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抢险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县级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应急情况下的群众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建议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9 应急响应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后,根据专家组建议,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协调解决。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5.3 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


5.4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较大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事故由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救援指挥部。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市救援指挥部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5 新闻发布


市救援指挥部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上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相关要求执行。


5.6 后期评估


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要求有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的通信畅通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相应的制度等内容。

应急队伍保障。要求列出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政府、军队、武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先期处置队伍、第二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以及应急能力保持方案等。

交通运输保障。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信息,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交通管制方案和线路规划。

医疗卫生保障。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及其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被调用方案等。

治安保障。包括应急状态下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培训、布局、调度和工作方案等。

物资保障。包括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流程的技术方案储备。

经费保障。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提供应急状态时政府经费的保障措施。

社会动员保障。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必要的保障制度。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以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应当协助当地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5 监督检查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修订,报市政府审核发文,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各级预案应当每三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类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

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7.2 奖励与责任


在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 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附件1: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风险分析表




附件2: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3:各级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附件4: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5: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6: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分工一览表



附件7: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67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