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管理情况
中药配方颗粒经过了长期、广泛的临床使用,根据临床观察和医生、患者的感受,其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经配伍使用后,在临床显示了一定疗效和使用方便、调配灵活的优势。2021年,国家药监局经会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发布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结束了长达20年的试点工作,以进一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
试点工作结束前,中药配方颗粒虽采取试点先行、资质严格控制(6家企业试点)、从严监管,但因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没有将其纳入医保支付管理的政策依据。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权限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一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的用药范围;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调整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的纳入;市级负责政策的实施、协议管理、审核监管、统计监测等。此项工作属省级事权,已纳入辽宁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度重点工作。
三、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依据
2021年12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医疗保障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了《辽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省级的备案、生产、配送使用及监督管理标准。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具体流程及管理类别,即“省医疗保障局将依据国家医疗保障编码标准,及时为辽宁省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赋码,结合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编码及辽宁省相关备案信息,建立健全全省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障编码数据库。对于通过省药监局备案并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其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医疗保障局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四、中药配方颗粒即将纳入我省医保支付目录
目前省医保局正在建设统一的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数据库,完善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的流程,待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后,我市将及时更新医保药品代码库,并相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及政策调整工作。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