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法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案件
发布日期:2022-06-09
近日,北票市法院敲响了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适用普通程序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是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案件。
据了解,原告崔某系车牌号为苏Gxxxxx欧曼自卸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在2021年2月19日在被告赤峰敖汉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2022年2月19日19时40分左右,原告雇用的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车辆,在北票市某镇铁矿附近,由于路面湿滑不慎撞路边树木导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沟通车损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
承办法官王学华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庭审顺利进行。
不同于以往的审判员、陪审员的庭审模式,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模式,在排期、合议、归档等方面简化了程序性工作,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