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切实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营造防毒反毒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我市法院通过开展集中宣判、送法进社区等活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6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殷娜(化名)犯走私毒品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20年9月,被告人殷娜(化名)从国外购买并邮寄回国内的“糖果”邮包被辽宁海关查扣。经鉴定,被扣押药品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且氟硝西泮属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殷娜(化名)一审被判犯走私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殷娜(化名)明知该药品属于我国禁止入境的精神管制类药品,仍以伪报的手段逃避海关检查,将药品邮寄回国,属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走私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氟硝西泮,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建平县人民法院对郭某兴犯贩卖毒品罪、郭某海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兴、郭某海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对郭某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余元。
2019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郭某兴在其经营的两家网店销售名为“火麻叶”“火麻叶子”等商品。经鉴定,郭某兴销售的“火麻叶”等商品数量合计829单,销售金额人民币9.7万元。经核查,该商品是由其父亲被告人郭某海种植后进行加工制成。2021年,被告人郭某海种植疑似大麻植株11630株,同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郭某海住处当场扣押疑似大麻种子48.19千克,疑似大麻叶子20.88千克,在郭某兴住处当场扣押疑似大麻叶子0.75千克。经鉴定,在扣押物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郭某兴、郭某海均于2021年7月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兴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及相关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海非法种植大麻原植物1163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6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干警走进社区、公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活动中,干警通过发放禁毒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方式,向群众介绍了新型毒品类型,以及毒品对身心、家庭、社会的危害和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呼吁群众积极参与到禁毒行动中来,共创和谐、健康的社会生活环境。此次禁毒宣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群众的拒毒、防毒意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