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07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朝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朝阳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朝阳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建立完善新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和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统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全市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新经济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管理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

(七)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班子成员任免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制定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计信息系统运行规则及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统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指导大数据在全市统计工作中的运用。负责统计经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市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朝阳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总支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财务、国有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后勤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负责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系统建成后的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技术规范、规程和管理制度;负责全局数据传输、网络运行、维护和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各项普查、专项调查的数据处理和管理工作;负责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计算机网络和数据的安全工作。

(二)综合核算和服务业统计科。负责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资金流量(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核算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市国民经济及服务业核算资料及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统计数据并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全市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开展区域发展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城市基本情况、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监测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辽西北地区及城区等重点区域经济发展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对国家和省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部分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机构类型单位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情况、部分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费、非公有制人才资源等统计调查,负责相关“三新”统计工作,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服务业统计监测指标,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农村和社会统计科。负责统筹第一产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统计调查,承担县域社会经济情况调查和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工作,负责相关“三新”统计工作,对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承担农业普查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社会、民生、科技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定期组织开展R&D资源清查和创新调查,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和新经济统计调查,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社会、科技和文化发展领域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开展劳动力调查、企业用工等统计调查,承担劳动工资统计,定期发布全市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四)工业和能源统计科。负责工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工业等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相关“三新”统计工作,负责对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速测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能源、资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开展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统计监测与核算,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统计调查和综合评价的测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五)投资和贸易外经统计科。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非金融资产投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组织实施民间投资、新产业投资的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开展相关“三新”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六)统计执法监督科。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和基层报表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拟订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规划和目标,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执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联合惩戒制度,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制定全市统计教育培训规划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工作。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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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