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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暖民心 乡村振兴添动力
市农业农村局走进利民热线直播间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 刘建国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办副科长 李 鹏
(2023年3月24日)
主持人:今天走进直播室的嘉宾是朝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刘建国和朝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办副科长李鹏,他们将就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和我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等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节目开始之前呢,请刘局长与各位网友打声招呼。
刘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到“政务公开走进直播间”在线访谈栏目,就朝阳市的农业农村工作和大家互动交流,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
主持人: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财产,它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将其视为“命根子”。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用地和保护拼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请刘局长介绍一下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情况?
刘局长: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3.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5.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6.宅基地“ 三权分置” 指什么?
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 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三权分置” ,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7.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8.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9.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朝阳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27号)(朝政办发﹝2022﹞2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⑴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⑵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的;
⑶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⑷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⑸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10.我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全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执行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人均耕地超过667㎡的村,每户不得超过300㎡;人均耕地667㎡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200㎡。
在规定的限额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11.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⑴《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⑵《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⑷其他相关材料。
12.乡镇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哪些部门审核,审核时限多少?
部门联审。乡镇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农经站、国土所和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乡镇农经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与乡镇分管领导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填报审核建议书(表)。
乡镇国土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由乡镇组织征求意见,相关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县级业务指导,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各乡镇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乡镇审批。根据联审结果,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进行批准, 10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申请经审批后,由属地乡镇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告。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13.村民用地建住宅如何全过程管理?
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农经站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国土所和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地类,并进行踏勘测量,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各联审联办单位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设时间。
建成后核查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各联审联办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4.什么是“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5.如何认定“一户一宅”?
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不能简单以农村村民现有住宅是否具备唯一性作为判定依据,对下列情形,虽然是村民现有正在使用的“唯一住宅”,但不应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一是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分户条件,自行分户建住宅的;
二是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又占用耕地建住宅的;
三是村民将原有住宅自行废弃,未拆除也未将宅基地退回体经济组织,易地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
四是征地拆迁后,政府已统一安置,但农村村民无理拒不迁,擅自占用耕地自建住宅的;
五是其他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情形。
认定“一户一宅”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有住房灭失,或者国家征地拆迁后应安排而未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农村村民自行占用耕地建房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应认定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16.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7.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8.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0.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颁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21.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2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23.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24.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25.国家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明确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规定。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主持人:养殖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养殖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因发生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引发的风险造成富禽死亡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目前,养殖业的保险逐渐走进了不少养殖户中。下面请李科长为广大农民朋友具体介绍一下我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相关政策。
李科长:
1.目前政策性养殖保险都有哪些政策?
答:为扎实推进我市养殖业保险工作,稳定畜牧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服务保障食品安全,2023年我市继续开展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目前,我市政策性养殖保险分为中央补贴农产品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两种。
中央补贴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费率及单位保费: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为7000元/头、1500元/头、800元/头,费率分别为6%、6%、5.25%,单位保费分别为420元/头、90元/头、42元/头。保费承担比例:农户自缴20%,政府补贴80%(包括中央40%、省级25%、市3%、县12%)。保险期间:奶牛、能繁母猪保险期间为1年,育肥猪保险期间为5个月或1年。
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肉牛、肉羊。保额、费率及单位保费:犊牛、架子牛(母牛)、肉羊分别为3500元/头、7000元/头、800元/头,费率分别为5%、5%、7.5%,单位报费175元/头、350元/头、60元/头。保费承担比例:农户自缴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60%、市级10%)。犊牛保险期间为6个月,肉驴保险期间为10个月,架子牛、能繁母牛、肉羊、母驴保险期间为1年。
2.育肥猪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参与政策性保险?
答:(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2)投保育肥猪体长在30厘米以上;(3)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猪场育肥猪单独投保,其它场(户)的育肥猪可以村或居民小组,或合作社,或以联户(不少于20户,或总存栏不少于300头)为单位统一投保;(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6)育肥猪经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确认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对养殖场(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对购入育肥仔猪,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或按照饲养场舍面积所能饲养的育肥猪数量(即每头育肥猪饲养面积1.5m²)的2.4倍投保,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羊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参与政策性保险?
答:(1)投保肉羊是指,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的绵羊、山羊;(2)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3)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且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4)险肉羊必须佩带统一标识,且须每季度对新生或补栏肉羊佩带统一标识后进行补充投保。
4.与保险后,保险公司(保险人)有什么义务?
答: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四是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五是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六是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被保险人什么义务?
答:以肉牛养殖户为例。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肉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肉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肉牛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肉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肉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肉牛全部或部分的饲养地点、数量发生变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变更,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保险重要事项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6)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正式告知被保险人。病死保险肉牛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或交由所在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肉牛,对保险人已确认赔付的保险肉牛,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无害化处理工作无法达到防疫要求,应由第三方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处理,保险人应做到必要的配合。
(7)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三)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死亡原因证明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有关材料;(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死亡标的的耳标、防疫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8)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6.什么样的情况下承保公司才会赔偿?
答: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给予赔偿。
(一)重大病害。能繁母猪、育肥猪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等,以及免疫副反应死亡的;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等,以及免疫副反应死亡等疾病、疫病;肉牛疾病和疫病;肉羊口蹄疫、炭疽、巴氏杆菌病等疾病;(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自然灾害;(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约定的赔付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中明确,“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投保动物死亡后,应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7.如何投保动物死亡如何赔偿处理?
答:以育肥猪死亡理赔为例。
(1)被保险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保险育肥猪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死亡保险育肥猪的尸长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尸长是指死亡育肥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距离尾根处的直线距离。(一)尸长对应赔偿标准:尸长(CM)30(不含)-50,赔付金额50元;尸长(CM)50(不含)-70,赔付金额150元;尸长(CM)70(不含)-90,赔付金额300元;尸长(CM)90(不含)-110,赔付金额500元;尸长(CM)30110以上,赔付金额700元。(二)因保险育肥猪失踪或灭失无法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长的:每头赔偿金额=(事故发生时的已起保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损失数量。(三)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2(每头育肥猪对应尸长的赔付金额-每头育肥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均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6)保险育肥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7)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9)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今后,养殖业保险工作有何创新举措?
答:一是创新养殖保险模式。鼓励各地探索依托养殖业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合作社统一组织农户投保,逐步扩大养殖险覆盖面。
二是丰富养殖险产品体系。鼓励各地和保险机构围绕我省地方优势特色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创新地方特色养殖业保险产品,为产业发展提供保障。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积极开展养殖业“保险+期货”试点,探索开展鸡蛋、生猪饲料、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价格、收入保险试点,并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推动养殖业保险由保生理价值向“保价格”、“保收益”升级。
三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鼓励各地和保险机构根据养殖户需求,积极开展由养殖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险和附加险,满足不同规模农户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鼓励各地探索推进生猪等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生猪、肉牛保单抵押贷款试点,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保险保障、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更好的满足养殖场(户)融资需求,解决“三农”主体增信不足问题。
四是提升科技赋能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渠道、运营、理赔等场景引进牲畜面部生物识别技术、电子耳标、体长测量、视频监控、智能点数、电子围栏、无害化处理平台、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创新技术手段,提供更为专业化保险服务,全面提升养殖险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切实提高保险业务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为养殖险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后援支持。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刘局长、李科长做客利民热线直播间,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参与,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