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朝政发〔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火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31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市行政区一切森林和草原区域及林缘草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燎坝沿、烧地格、烧茬子等农事用火;

(二)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孔明灯和迷信用火;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吸烟、拢火取暖、野炊、烧烤、玩火等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各防火单位要在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检查。

本命令规定的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所有驻在单位、工矿企业的人员、车辆应当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违反本命令规定的一经发现,由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朝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朝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3322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