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朝阳市统计局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8
朝统发[2023]5号
局内各科室: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经朝阳市统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市统计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