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3-05-09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意外伤害治疗的管理,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我市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新政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在本地或异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或住院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再单独设置报销待遇,统一按照我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
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保政策报销。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按相关规定由医保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就医结算,无法提供的,按照全额垫付方式执行。因意外伤害在我市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调查登记: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师应向本人或代理人调查了解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等,如实记录填报意外伤害申报单,签署承诺书,并存档备查。
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研判意外伤害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对于不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疑似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暂时不予支付,在2个工作日以内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确认不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再按规定予以支付;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保政策报销。
监督抽查:对于不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已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并定期抽查,经抽查发现,确属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已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