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受骗,是否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赔偿?
发布日期:2023-05-23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如果还造成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发布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法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该法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也是相衔接的。该法条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民事法律中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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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