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可向原证件签发机构申请换发,签发机构需审核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二)新生儿父母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始签发资料的原件和书面申请材料(四)由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