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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无需再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可直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综合服务室申请办理。
(一)所需手续。
1、年满16周岁公民,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1、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的,交验居民户口簿;2、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出生医学证明能够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二)受理地点。全市公安综合服务室均可办理。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可领取证件。
(四)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不收取工本费。
(五)户口、身份证业务咨询电话:04212626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