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0%,安置补偿费比例为8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进行调整。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七、调整后的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过渡期衔接政策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