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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亲清政商交往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14 信息来源:朝阳市乡村振兴局

朝阳市亲清政商交往清单(试行)

 

为明晰全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的行为规范和底线,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会议精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坦荡真诚同市场主体交往,按照公心干事、真心交往、热心服务、守住底线的要求,营造尊商敬商、亲商安商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朝阳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在政商交往中,应认真落实“十做到”:

(一)做到政务效能全面提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清风辽宁政务窗口”,确保“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遇到企业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予积极回应并协调办理,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

(二)做到惠企政策认真落实。坚决落实国、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惠企政策,主动向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帮助企业争取各类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免申即享”,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确保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三)做到经贸活动倾力助推。主动搭建促进经贸活动的平台,助力市场主体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各类活动。经批准,可以参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签约、重点项目开工、重点企业开业、上市等活动。

(四)做到服务企业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市场主体,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组织企业参加政策宣讲、申报指导、技术应用、人才培养、产业升级等各类涉企培训活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涉企政策时,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帮代办”服务,当好项目管家,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因公务需要,邀请市场主体参加政府组织各项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

(五)做到政企交流良性互动。经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可以参加市场主体和商(协)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学习考察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商务活动,可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报销交通住宿等费用。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公务接待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并按有关规定支付餐费。

(六)做到企业问题切实解决。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进园区进企业,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和“百件烦心事”化解活动,对反映的问题、表达的诉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声”,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七)做到政府承诺依法兑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承诺践诺,严格履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种合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八)做到市场主体平等对待。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九)做到企业权益合法维护。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办涉企案件时,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做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在更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按照“无事不扰”原则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注重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减少对市场主体运行的影响。

三、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在政商交往中,要严格执行“十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干扰经营。不得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不得在监管服务中对企业人为设置障碍,截留涉企优惠政策;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逮捕、留置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参加违反企业意愿的各类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

(二)严禁干预市场、扰乱秩序。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等;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招标、议标活动和承揽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以各种理由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协助中介机构形成垄断、操纵中介服务价格、谋取虚假结论。

(三)严禁违约背诺、不讲诚信。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

(四)严禁突破底线、吃拿卡要。不得利用职权索取和违规接受企业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奖品、名贵特产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企业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严禁违规取酬、以权谋私。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兼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六)严禁优亲厚友、谋取私利。不得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不得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证券。

(七)严禁违规报销、侵占财物。不得向企业摊派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买单;不得无偿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八)严禁慵懒散拖、无故刁难。不得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对企业态度简单粗暴、搞“一刀切”,随意设置和提高申请事项办理条件和要求。

(九)严禁权力寻租、违规执法。不得在审批过程中该办不办、互为前置、互相证明;不得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多头执法、粗暴执法。

(十)严禁失密泄密、跑风漏气。不得违反保密纪律,向企业泄露工作秘密,为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提供帮助。

四、市场主体建设引导清单

在政商交往中,应积极提倡“五引导”:

(一)引导市场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市场主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强科技创新,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数字化转型,实现绿色发展。

(二)引导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市场主体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加强安全生产,注重生态保护,关爱员工健康,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三)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建言献策。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主动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营商环境等方面政策制定和工作落实,主动提出意见建议。

(四)引导市场主体守住诚信底线。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坚持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坚守契约精神,筑牢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坚持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踩红线。

(五)引导市场主体不搞利益输送。市场主体不向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予企业股份或其他财产等方式输送利益,不利用“影子股东”“影子公司”等手段腐蚀、拉拢、围猎干部。

五、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切实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既挂帅又出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抓好组织实施,推动与企业交往各项清单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坚持“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查处。

(三)激励担当作为。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将容错纠错贯穿工作始终,制定有力措施,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对诬告陷害、散布谣言、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良好环境。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亲清政商关系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典型示范引领,深入宣传先进经验,全面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新型政商关系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