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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0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就《关于朝阳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规定》的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公众意见与建议进行征询,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策概况

决策事项关于朝阳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规定

决策范围辽宁省朝阳市

实施单位: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决策内容:

(一)背景介绍

为加快完善全省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按照国家规定,省医保局、省财政厅2021年联合出台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辽医保发〔2021〕9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要求2023年底前,全省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享受待遇的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全省除辽阳市、朝阳市,其他市均已按要求调整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即,自2024年1月1日起,其他各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均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享受待遇的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

朝阳市现行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政策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在朝阳市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两项政策对比,自2024年全省执行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政策,对辽阳市和朝阳市部分参保人员产生影响。为此,辽阳市和朝阳市政府,委派两市医疗保障部门向省医疗保障局建议结合两市实际情况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以落实《方案》中对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规定。省医疗保障局拟同意两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设立过渡期到2029年12月31日的模式实施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

(二)朝阳市拟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内容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要求,设立朝阳市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过渡期,过渡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1.过渡期内政策

(1)自2023年3月1日以后,在朝阳市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即2023年2月28日前,未参加过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朝阳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2)2023年2月28日前,已参加过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虽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有朝阳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且在2023年11月1日(含)以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满足以下其中一条缴费年限条件: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朝阳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在朝阳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2.过渡期后政策

自2030年1月1日起,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需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朝阳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1.征集公众意见范围:社会各界民众及相关利益群体、相关单位。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决策实施的态度;

(2)对决策实施可能产生或担心出现的主要影响、最关心的问题;

(3)决策的推进和实施是否会影响公众利益,有何利益诉求;

(4)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5)对决策实施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1.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

实施单位                                     受委托进行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单位名称:辽宁中元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112号      单位地址: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A号

单位电话:0421-2791805                       联系方式:19813637797  邮箱19813637797@163.com

市民热线:12345

2.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方式

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发表对拟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3.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期限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15日,为期10日。

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问卷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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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