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市与县(市)区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规范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本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纳入省免费开放范围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地方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担,属于市级机构的,市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县(市)区机构的,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开放经费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市与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所需经费按照组织实施主体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组织实施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组织实施的,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中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数字文化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等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文化艺术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确定并由县(市)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纳入国家、省及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市级组织实施的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文化交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中、省、市规定和要求,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
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