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教育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落实上级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省、市政策意图,遵从上级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在中央、省、市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市与县(市)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发展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3.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20〕36号)文件要求,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辽宁省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市与县(市)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各自负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市与县(市)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各自负担。
3.校舍安全保障。全市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与县(市)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各自负担。
4.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各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市与县(市)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各自负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共同分担,其中市与县(市)按照1:9比例分担,市与区按照3:7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省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市与县(市)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各自负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与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委、省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县(市、区)财政要将上级下达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