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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
发布日期:2024-01-25

由我局起草的《朝阳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121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421-2659065

电子邮箱:gtgblzb@163.com

来信地址:朝阳市新华路一段90号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码:12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朝阳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的宝贵建议!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20

     截至1月25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朝阳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交易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文件要求,按照政府组织、平台交易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措施垦造的耕地、水田,经过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并通过自然资源部监管并生成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实现省域内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指标转让方,是指提供交易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指标受让方,是指在交易活动中获取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原则,采取公开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任务不合格的地区、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涉及冻结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区,禁止进行指标交易。

第七条 指标转让方剩余补充耕地指标数应当充足,不允许借用其他县(市)区指标完成本地区指标交易。拟出让指标的县(市)区在进行指标交易前,应将本区域、本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占用耕地情况形成报告,以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名义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如剩余指标不能够满足本地区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中,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应合理匹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出让粮食产能指标,避免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的浪费。

第八条 指标交易按照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相关程序执行,指标交易价格标准可以参照近三年省内各地指标交易实际成交单价的平均数值确定,不得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为确保指标交易行为有序、规范,跨市交易指标,须经市级政府同意,交易程序包括:

(一)市本级转让指标程序

1.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指标交易申请(附件1);

  2.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递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申请》(附件2),并将拟交易的耕地数量、水田数量、粮食产能交易底价等信息录入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后发布正式指标调剂竞拍公告;

  3.竞拍成功后,指标调剂信息在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示7天,对于竞拍结果无疑义的,指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合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4.指标交易合同完成签订后,指标受让方按照合同将指标交易款汇入指标出让方指定账户;

5.收到指标交易款后,市自然资源部门为指标受让方出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款足额到账告知单》(附件3),以便其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指标调剂。

(二)县(市)区自行转让指标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指标交易申请;

  2.市政府同意后,县(市)区政府申请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递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申请》,并将拟交易的耕地数量、水田数量、粮食产能交易底价等信息录入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后发布正式指标调剂竞拍公告;

  3.竞拍成功后,指标调剂信息在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示7天,对于竞拍结果无疑义的,指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合同,按照《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附件4);

  4.指标交易合同完成签订后,指标受让方按照合同将指标交易款汇入指标出让方指定账户;

5.指标出让方在收到指标交易款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为指标受让方出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款足额到账告知单》,以便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指标调剂。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 各级政府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指标收入一定比例安排自然资源部门补充耕地工作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日常管理、检查、资料归档入库等相关工作支出。严禁社会资本方充当“指标掮客”,通过公职人员获取内幕消息,倒卖补充耕地指标空手套利;严禁公职人员参与民营企业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及指标交易获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的监管,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对于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该地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严肃问责。针对蓄意倒卖补充耕地指标等侵害国家利益、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各地要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防止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撂荒”,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市自然资源部门每年对各地已入库项目进行抽查,凡是项目质量、数量存在问题的地区,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禁止开展指标交易活动,待整改完毕报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通过验收后可恢复该地指标交易活动;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需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核减相应指标,完成核减后可恢复该地指标交易活动。

第六章 附 

本办法由市级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关于XX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请示(参考模板)

朝阳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进一步拓展补充耕地途径,依法、依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我县(市)区由社会资本投入实施的XXX土地开发项目,经县级初验、市局验收、省自然资源厅技术复核、部监管后已入库生成补充耕地指标:该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指标0.0000公顷、新增水田指标0.0000公顷,新增粮食产能指标0.0000公斤。

为了盘活补充耕地资源、增加财政收入,我县(市)区拟将XXX土地开发项目中的耕地数量0.0000公顷、水田0.0000公顷、粮食产能0.0000公斤,通过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格00/平方米。

恳请市政府对此次指标交易给予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批示。

XXX县(市)区人民政府

                                                                                                                                                                20XXXX
附件2

朝阳市级自然资源局关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申请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申请出让喀左县补充耕地指标,其中新增耕地数量指标0公顷、水田规模0公顷、粮食产能0公斤。出让底价数量0/公顷,水田0/公顷,粮食产能0/公斤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朝阳市级自然资源局

20XXXX


附件3

XXX自然资源局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款足额到账告知单(参考模板)

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合同》(辽耕补合同〔XXX〕号)约定,XXX人民政府(竞得方)已于20XXXX日将竞得我县(市)区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数量指标0.0000公顷,水田规模0.0000公顷,粮食产能0.0000公斤)的调剂款人民币0000万元(大写交易款额度)支付我方。

特此告知。

 

 

 

XXX自然资源局

20XXXX


附件4

XX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委托书

(参考模板)

按照《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通过网上竞拍,XX区竞拍得到XX编号LNBD-000000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标的,该标的指标包含耕地数量0公顷、粮食产能0公斤,成交单价为人民币0/公顷,合计人民币0万元。

为顺利完成本次指标交易,现委托朝阳市级自然资源局开展指标交易具体工作:

1.代市政府签订《辽宁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合同》(辽耕补合同〔20XXXXX号);

2.指导XX县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指标出库工作。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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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