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树木养护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城镇树木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中种植和养护的树木。树木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养护、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规划区内城镇绿化中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规划区内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绿化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具体分工如下:
(一)生长在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的树木,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长在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树木,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长在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的树木,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树木,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长在生产绿地的树木,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生长在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生长在无物业管理小区绿地的树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权属不明的城镇树木,由所在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树种选择与栽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树木品种,提高树木成活率。城镇树木应以新疆杨、银杏、白蜡、暴马丁香、卫矛等适合本地生长的优良树种为主。
栽植或补植树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叶树木补植宜在3月中旬至5月上旬、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
(二)常绿树木补植宜在3月上旬至4月下旬。
(三)补植树木时,尽量补植规格相近、品种相同的树木;相邻树木已达郁闭状态的不再补植。
(四)主要街路选用高大乔木,如白蜡、新疆杨、银杏等;小街小巷尽量选择亚乔木,例如暴马丁香、五角枫、卫矛等。
(五)落叶树木分枝点高度应不低于3m。
(六)同一道路上的树穴、树种规格应基本保持一致。
三、树木的养护、修剪与更新
应根据树木树种习性、生长发育阶段、生长状况、立地环境、土质等条件适树、适时、适量、适地实施灌溉和排水。
树木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修剪请求,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修剪树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叶树木修剪宜在休眠期内进行,不耐寒树木在早春修剪,常绿树木在越冬后早春萌芽前修剪。
(二)剥芽应在芽条新萌发,尚未木质化时进行(5月至6月)。
(三)易伤流的树木修剪应在其生长势相对缓慢时进行。
(四)应通过修剪保持同一路段、同一树种的树形、树姿态、分枝点高度、树高基本一致。
(五)应及时剪除枯死枝、病虫枝等,保持树冠形态完整、树形美观、骨架匀称、通风透光。
(六)修剪切口应平整光滑,无撕皮、撕裂现象,不留短桩和烂头。
(七)短截的剪口应平滑,剪口与芽应成约45°的斜切面,切面与芽的方向相反,上端略高于芽端上方0.5cm~1cm,下端与芽腰部相齐。
(八)修剪上方有线路的树木时应控制树冠,采用短截、回缩等方法或修剪成杯状型。
(九)道路路口的树木修剪应注意视距范围内无遮挡信号指示灯的枝条。
对于树冠形态差、长势不良、衰老的树木,可在保留骨架枝的基础上适当采取强修剪的方式,培养更新枝条。可根据情况移(伐)除自然枯死、景观面貌差、病虫害严重、机械损伤严重造成偏冠、树洞过大或对人身安全及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树木,并及时补植。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五、树木的移植与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确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需要移植树木的, 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移植审批手续。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并确保成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砍伐审批手续,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具备移植或有再利用价值的树木,树木迁移的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树木的迁移和养护工作,提高迁移树木的成活率。
树木的迁移应当遵循就近迁移的原则。经批准迁移的树木应当在迁移前确定拟迁移的位置,鼓励将其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移植树木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二次迁移。确实无法直接利用的树木,可先迁移至具备移植和养护条件的苗圃,待树木生长状况恢复后进行再利用。
一次移植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以上及其他损坏城镇树木的行为,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