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概况一、 主要职责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4年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4年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宣传党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侨界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巩固党在侨界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
2. 研究提出市侨联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指导县(市)区侨联工作。
3. 参与推荐市人大侨界代表、协商提名市政协侨联界委员人选工作,引导归侨侨眷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4. 研究新时代新侨情,拓展新侨工作,加强侨联组织、干部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党建带桥建、扩大侨联基层组织覆盖面。
5. 负责同中国侨联、辽宁省侨联港澳地区顾问、委员和港澳台地区社团以及重点人士的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涉侨文化交流活动和华文教育项目,搭建海内外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平台。
6. 服务党和国家外交大局,团结动员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开展联谊联络工作,扩大同海外传统侨团的联系,做好同港澳侨界社团、台湾省籍侨团和人士的联络。
7. 建立健全涉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正当权益。
8. 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9. 建立健全困难归侨侨眷帮扶机制,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回国工作生活和参与各类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服务。
10.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
朝阳市侨联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4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4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86.79万元,本年收入合计86.79万元,较上半年减少38.47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总计86.79万元;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9.6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8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9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38万元,本年支出合计86.79万元,较上年减少38.47万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运行经费为 3.58万元,其中:办公费1.79万元、邮电费0.20万元、差旅费0.50万元、公务接待0万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9万元。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预算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4年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本级“三公”经费0元,其中公务接待0万元,公务用车及运营0万元。2024年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三公”经费0元,其中公务接待0万元,公务用车及运营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0万元,公务用车及运营0万元。原因为未安排“三公”经费,与2023年持平。
五、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2月20日(公开时点),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共有车辆0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涉及资金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1.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 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0.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2.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