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在电梯做广告这部分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24-05-21 09:59:47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在这里补充一下,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在小区显著位置、省纪委监委“阳光物业”平台,定期公开小区公共收益以及使用情况,请广大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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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数据局